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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工资谁来保障?检察官“办案+普法”为农民工撑腰
时间:2023-05-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大叔,您在工地的劳动收入及时拿到了吗?”

“如果您的工资没有支付到位,可以到人社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我们会积极介入,帮助你们解决问题。”

“如果在讨薪过程中,你们要起诉欠薪老板,检察机关可以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做你们强有力的后盾!”

为深化“府检联动”合作机制,源头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获得支付,近日,大观区检察院对接区人社局和四眼井社区联合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该院干警们通过设置宣传台、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解惑等方式,向过往群众详细普及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讨薪流程、合法维权路径等法律知识,对群众现场提出的在务工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干警以面对面的方式详细作出解答,提高群众法律风险意识和理性维权能力。

据悉,该院深入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不断加强府检联动,常态化开展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活动。今年以来,该院已办理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案件14件,实质性化解农民工讨薪行政争议案件20件。该院将持续加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宣传普及力度,督促行政机关对辖区企业加强监管,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全力打造和谐劳动关系。

普法课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