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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引流推广” “帮信”=“帮凶”!
时间:2022-09-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帮信”犯罪也成为司法机关打击重点。近日,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引流推广”式帮信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汪某通过网上搜索电销、招聘话务员等关键词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上家取得联系,上家向汪某发送带有客户手机号码和证券公司信息的“料子”,汪某根据“料子”安排员工给客户打电话,谎称是证券公司客服,为答谢客户组建有名师指导的股票基金内部交流群,以此吸引客户进群。每拉一个客户进群,上家会给汪某50-80元的提成。为逃避监管打击,双方使用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进行交易结算,汪某以此获利共计20余万元。经查,有多名客户进群后被诈骗损失财物。
  以案释法:汪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引流推广”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检察机关对汪某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在信息爆炸时代,信息技术运用、网络推广营销工作因门槛低、赚钱快、收入多,成为不少年轻人的选择。在从事此类工作时,一定要注意审查提供信息技术、推广营销的网站、APP是否合法,不要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擦亮双眼,不要贪图蝇头小利点击不明网站链接、加入虚假理财投资群,导致血汗钱打水漂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