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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有权提起诉讼,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有权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提起反诉。

  4、当事人有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进行回避的权利。

  5、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6、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7、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8、当事人有陈述事实、质证和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9、当事人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10、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11、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请求再审的权利。

  12、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同样负有举证责任。

  3、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做真实陈述的义务,不能做歪曲事实的虚假陈述,不准伪造证据。

  4、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接受人民法院的合法传唤,按时出庭诉讼,遵守法庭纪律,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对违反诉讼秩序和拒不履行诉讼义务以致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