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观区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1、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结合我区实际,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方针并组织实施。
3、依法对刑事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4、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履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事判决、裁定监督职能。
5、依法开展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负责全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检察人员的工作。
9、依法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以及其他检察人员,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
10、负责其他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大观区检察院属于独立决算单位,2017年度部门决算即大观区检察院本级决算。
纳入大观区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个,详细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大观区检察院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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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观区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总计1065.41万元(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和年初结转结余),支出总计1065.41万元(含结余分配和年末结转结余)。与2016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204.14万元,增长23.70%,主要原因:一是在职人员增资,人员经费增加;二是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增加。
(二)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065.4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65.41万元,占100%。
(三)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065.4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14.41万元,占76.44%;项目支出251万元,占23.56%。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065.41万元(含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支出总计1065.41万元(含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204.14万元,增长23.70%,主要原因:一是在职人员增资,人员经费增加;二是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增加。
(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65.41万元,占本年支出的100%。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204.14万元,增长23.70%。主要原因:一是在职人员增资,人员经费增加;二是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增加。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安全支出1003.93万元,占94.2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2.68万元,占2.13%;住房保障支出38.8万元,占3.64%。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457.8万元,支出决算为1065.4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32.7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公务员增资,人员经费增加;二是有项目支出。其中基本支出814.41万元,占76.44%;项目支出251万元,占23.56%。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
检察(款)
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396.20万元,决算752.9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90.0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和聘用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日常办公经费的增加;二是我院承办的大案要案数量较多,案情复杂,办案人员需多次往返各地调查取证,办案经费增加;三是我院参加的检察系统内培训次数增多,培训经费增加。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0.00万元,决算251.00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此项为追加的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未纳入年初预算中。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医疗保障(款)
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22.8万元,决算22.6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4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退休,医疗保险缴费减少。
3.住房保障支出(类)
住房改革支出(款)
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38.8万元,决算38.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14.4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17.0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经费297.3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七)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大观区检察院2017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度大观区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297.34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
2.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度大观区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0%。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大观区检察院共有车辆13辆(含报废待处理摩托车4辆,公车改革拍卖待处理汽车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6辆。
4.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大观区检察院2017年没有预算绩效管理项目。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