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重要案件
重要案件
刑满释放6天又行窃 屡教不改再领刑
时间:2022-03-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曾因盗窃,七次被法院判刑,刑满释放后继续行窃。近日,由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查,周某某因盗窃,于今年1月初刚刚刑满释放,但其出狱后仍不思悔改,无所事事、四处游荡,寻找作案目标。6天后的凌晨,周某某进入大观区集贤南路某服装店,盗窃男士衣物数件,价值人民币近2000元。
  鉴于周某某具有累犯、盗窃前科以及退赃、坦白、认罪认罚等从重及从宽情节,法院做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盗窃衣物价值虽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安徽省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但根据安徽省关于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50%(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同样构成盗窃犯罪,可以在三个月拘役到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周某某盗窃成瘾,出狱后再犯罪,这种一而再、再而三触犯法律底线的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